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7号)

添加时间:2025-03-25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经民航局批准后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出版◆■◆、发行。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或有关标准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民航各单位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标准申报项目★◆■■,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任务委托协议。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标准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航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民航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益的评价工作。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条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1)同时废止◆★■■■。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按采纳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标准发布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反映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已经2014年11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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